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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朱贞艳农业面临生物多样性的挑战岩生香薷

云田农业网 2022-12-09 22:25:20

朱贞艳:农业面临生物多样性的挑战

吾谷网讯:一年一度的第六届全国社区互助农业(CSA)大会,于12月5日—7日在福建农林大学举行。本届大会以社会参与和农业创新为主线,系统总结本土性社区互助农业(CSA)和新型社会化农业自2008年至今的经验教训,并结合行业动态、热点案例与最新趋势进行深度探讨,融合爱故乡这一正在全国各地多形式展开的新探索,回应百年乡村建设先驱们对三农问题的探索与努力。在此基础上,此届大会继续关注新时代背景下各种新视野中的新农业。第三世界网络研究员、农民就地种子选育和共享网络顾问朱贞艳在第六届全国CSA大会分论坛一发表演讲,内容如下:

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跟大家一起分享第三世界网络,还有种子网络,从去年到今年做的一些政策、有关农民种子政策的研究以及发现以及在今年的时候根据《种子法》修改的过程。我们上半年在种子网络的研讨会上面,包括有很多在地的农民一起来参加,我们发现可能农业问题对中国来说当然很重要,但类似像《种子法》的修改整个过程,我们在地的农民,基层的很多农业工作者知道的比较少,所以在整个法律的修改过程中也参与得比较少,也希望借着这个机会,和大家分享一下有关农民的保护,农民的权利。或者说在我们政策法律制订当中,可能对农民的种子,农民的权利可能会产生的影响。

我的演讲分两部分,第一介绍一下国际上的保护农业的多样性,再看一下我们国内的情况,如果说从农业多样性的保护而言,在国际层面,首先最重要的是《生物多样性公约》,这是1988年订立,到1992年成立的公约。它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的条约,它承认了土著和地方社区的权利。这个公约里面有一个《名古屋议定书》,这是有关生物遗传资源的议定书,这是当时在日本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巅峰大会上成立的,但是中国目前还没有加入这个议定书,这是在《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之下的条约,它更加细化了《生物多样性公约》里面对地区社区权利的规定。尤其是在生物遗传资源在获得获取以及利益分享方面做出的更细化的规定。而且在《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之下,整个规定相对而言更加侧重于保护农民的权利,承认农民的权利,承认农民在生物多样性中做出的贡献。这是国际的第一个制度。

说到生物多样性,我们也可以看到最近这几十年里面,我们也看到整个工业化、全球化的浪潮,包括贸易制度的自由化等等,因为中国参与全球化的进城,可以说是不得不融入到这个进程当中,所以我们也能看到这几十年工业化、全球化的影响。让生物多样性不可避免受到了一些侵蚀。从影响生物多样性或者说影响农业生物多样性的国际制度而言,可能会涉及到很多制度造成这样的状况,这边突出讲的是尤其是对农业生物多样性影响最大,对农民的种子、农民的权利应该比较大的,叫做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这个条约一共有三个文本,最早的文本是1961年的文本,在这基础上收载之后是1978年的文本,最新的文本是1991年的文本。从这个体系而言,1961年的文本和1978年的文本,相对来说对农民的权利认可方面比较温和,但是到1991年整个文本,因为这整个体系是产业界推动的,很大程度上这个文本对产业界的权利做了扩大的规定。有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包括国内这几年也有一些关心农业问题的媒体也有报道的是,之前的两个文本对农民留种的权利做了保留,但是到了1991年这个文本对农民留种的权利做了限制。大家都知道农民留种对农业的重要性。所以这是生物多样性之外的,事实上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相对的另外一个国际体系。这两个国际制度都可能对,虽然他们从出发点而言都是保护品种资源,都是保护所谓的育种者的权利,但是《生物多样性公约》更多看到的是农民的权利,而第二个公约更多看到的是育种家、产业界的权利。

回到我们国家而言,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对我们的重要性不用多说,中国在国际制度上,首先我们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缔约国,当时《生物多样性公约》签订之后,中国很快加入了。在1999年的时候,中国加入的刚才说的第二个体系的1978年的文本。但是这几年也是面临着不断的内部和外部的压力,要求中国加入1991年的文本,这个体系是产业界推动的,所以欧美大的农业种子希望自己的权益在发展中国家利益最大化,所以一直游说且施加压力,希望中国加入1991年的文本。

这么几年的压力在现在《种子法》的修改里得到了体现,现在目前而言《种子法》今年8月份最新的修改稿,已经有很多把第二个体系,1991年的文本纳入了很多条款。所以在国内如果是讨论到保护生物多样性,我们在法律制订当中,有可能体现出两个制度在国内的博弈。目前而言第二种制度施加的压力更大一些。刚才农民的种子这方面,事实上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有关植物新品种的权利,就是说种子品种的权利,另外一方面涵盖的是种子品种的登记的情况。整个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体系,登记制度也是非常重要的,在农民种子这一块也是非常重要的制度。一旦登记了会获得销售种植的许可,如果未经登记的话,可能会引发很多农民的种子没有办法上市,没有办法交易、交换,也没有办法自己种植,这个比较典型,可能这个问题在目前我们国内还没有那么突出,但是在2014年以来,在一些亚洲发展中国家已经体现出一些严重的后果。比较典型的例子,2004年的时候,印尼的农民当时种了自己留的玉米种子,这个种子没有经过政府机构的登记。这也是很多发展中国家农民的情况。印尼这个农民种了自己留的玉米种子,而没有用一些跨国公司所出售的种子。所以被一家泰国的种子公司告了,根据当时印尼有关种子品种登记的法律,如果农民的种子没有经过登记,是要受到刑法处罚的。一直到去年的时候,印尼的法院才宣布印尼法律当中有关种子没有经过登记,受到刑法处罚的规定不适用于印尼小农,但是这也是经过了十年当地人权团体的努力。

这个问题在中国今年的《种子法》修改当中,2014年4月份的版本当中也进行了修改。现行《种子法》27条有规定,农民可以自由在集市串换自用的种子,而不需要申办许可证。在这次《种子法》的修改中,农民再从事这样的交易的话,已经找不到依据了。这当时也是在种子网络讨论的时候,很多在地的农民参与的时候,也是觉得这条删掉的话对他们的影响会比较大。因为农民自由交换种子是非常常见的事情,所以在4月份之后我们开了一次研讨会,起草了一份建议,交到了人大常委。很幸运的是在修改之后的《种子法》把这条保留下来了。当时讨论的时候,很多农民表示不知道中国有《种子法》,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会改变他们的日常的生活,所以也想借此机会,希望大家引起对《种子法》修改的重视,或者说至少是知晓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平时不是知道很多,但是事实上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登记制度的第三个问题是在一个国内法体系里面,如何进行品种登记和植物品种权保护。这也是在《种子法》当中体现出来的,我们原先有一个关于植物品种的保护条例,这是在法律之下的,有点像我们通常的专利条例,但是这次把原先的植物品种保护条例在进行了一些修改之后,这个修改主要把刚才讲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1991年版本比较有利于产业界的规定,放到了原先植物品种保护条例里面,现在这已经是法律了,一起合并到《种子法》里面。所以现在是品种登记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放在一套法律里面。我们是采取这样的做法。但是事实上的大部分国家,尤其是农业大国,很少有将两套制度放在一起,因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是一种创新,但是主要是侧重于品种的权利、品种的种类等等,而且我们看一下很多,包括类似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我们的邻国也是一直在很多的法律里面,并不是像我们这样不加区分规定在同一套法律里面,一套是在种子法里面,规定品种的登记。所以现在的立法模式放在了一起,但是我觉得对中国而言,从保护农民的权利而言,更合适的方式是分开规定。这也是我们提交给全国人大的意见里也提到过的。

最后我说一下提交给全国人大的三条建议,首先提出保留《种子法》第27条的建议,第二个建议是说目前的情况是把登记制度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放在一起,我们希望在现在的《种子法》里面加一条,希望以后从农民角度出发,可以分开看待。第三个建议从来没有强调过农民在农业现代化当中做出的贡献,所以我们也希望在表彰科学家贡献的时候,也希望把农民放进去,让农民起到的作用和做出的贡献可以得到法律的承认。(本文根据现场速记稿整理,未经本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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